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再生水利用是優化供水結構、增加水資源供給、緩解供需矛盾、減少水污染和保障水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再生水管理,促進再生水資源化利用,彌補水資源短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代“十六字”治水思路,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聚焦重點區域,補齊基礎設施短板弱項,推動再生水產業加快發展,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實現水資源節約和可持續利用,促進水環境全面改善,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按照“統一規劃、優先發展、適度超前”要求,充分發揮公共財政主導作用,在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運營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廣泛參與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機制。
——突出重點,優化布局。堅持把提升城鎮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作為重點,按照“按需定供、按用定質、按質管控”的要求,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模和布局。禁止違法違規排污,促使設施布局及建設標準與區域、河湖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和納污能力相協調。
——統籌推進,循環利用。加大再生水開發利用力度,將再生水資源納入區域水資源進行統籌配置,持續推進再生水資源化和商品化發展,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模式。健全政策體系,理順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實現優水優用、循環利用,提高運營科學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充分利用城鎮污水資源,進一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緩解水資源短缺現狀,到2025年全省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4%,生態補水再生水配置規模達到2億立方米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農業灌溉再生水配置規模達到100萬立方米以上,全省再生水利用取得顯著進展;到2030年,全省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力爭達到95%,生態補水再生水配置規模達到2.2億立方米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農業灌溉再生水配置規模達到300萬立方米以上,城鎮再生水設施水平大幅提升,供水保障程度持續增加,水權水價機制初步建立,全省工業回用、市政雜用、生態補用和農業灌溉“四水統籌”的再生水利用產業體系基本形成。
二、持續拓展再生水使用領域
(四)加大工業廢水回用力度。鼓勵鋼鐵、煤炭開采、火電、化工、紙漿造紙、印染、電鍍等高耗水工業企業優先使用再生水,推動將再生水作為工業生產冷卻、洗滌、鍋爐等用水環節的重要水源,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等方式加快再生水廠和企業“點對點”再生水管網專線敷設,支持工業園區廢水集中處理及再生利用,實現園區內再生水“應用盡用”。創建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范企業、園區,推動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健全工業節水政策機制,增強企業節水意識,完善節水型生產方式,加快構建生產用水與發展規模、產業結構、空間布局等協調發展的節水型工業格局。(省工信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落實。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五)支持生態環境再生水補用。在滿足區域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與配置體系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再生水對重點河流及其支流、湖泊等水體進行生態補給。在保證水質不惡化并能穩定達到考核指標的前提下,重點支持石羊河、黑河、疏勒河、討賴河、黃河(瑪曲段)、渭河、涇河、莊浪河、大通河、湟水、洮河等河道再生水補給,科學測算生態補水需水量,明確再生水來源、再生水利用總量、補水河段、補水時間、再生水流量等信息。支持沿河濕地及人工湖的景觀回用再生水。設區城市公園內景觀水體和近城市林草綠化鼓勵采用再生水,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人工瀑布、噴泉等水景設施適度提高再生水利用量。(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擴大城市雜用再生水規模。充分利用建成區市政雜用再生水現有條件,發展集中式、分散式等多元化再生水利用方式,在鋪設再生水管網中統籌布設再生水取水點、綠化噴頭等取用設施和配備運水車,持續加大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再生水利用力度。新建城區、工業園區、開發區和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建設再生水廠和管網、泵站、蓄水池設施,因地制宜在老舊市政道路改造時對有條件的提前預留再生水管網線位。(省住建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穩步推動農田灌溉利用再生水。以蘭州新區為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按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要求,探索推動將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造林育苗、水產養殖等,嚴控氯化物、無機鹽、重金屬等關鍵指標。避免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區、泉水出露區、地下水淺埋區等地區進行再生水灌溉利用。在農業用水指標檢測合格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將沒有工業污水進入的污水處理廠二沉池出水直接用于農田灌溉。(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再生水利用優化配置
(八)加大統籌調用。推進再生水與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統一配置、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核定年度用水計劃時,對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水量水質滿足要求等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或按規定應當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單位,應當全部配置再生水源。下達用水計劃應當明確再生水計劃用水指標,按計劃可以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或利用量未達到要求的用水單位,核減其下一年度常規水源的計劃用水指標。(省水利廳負責)
(九)鼓勵新上項目使用再生水。加強新建耗水項目節水評價,重點評價再生水利用水平先進性、再生水利用潛力分析合理性、再生水配置量與管控要求相符性。具備使用再生水利用條件而未充分利用的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水資源論證不予通過技術審查,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缺水地區、水資源超載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未論證非常規水源利用的,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精細化管理。嚴格再生水計量監測,完善再生水源統計規則,逐步實現重點用水戶再生水利用量數據網上直報。再生水廠、再生水取水戶(點)應完善計量設施體系,對再生水廠再生水生產量、自用量、供水總量及各取水戶(點)用水量分別進行計量,建立完整的分級取用水計量臺賬,定期分析再生水利用情況及指標完成情況。鼓勵搭建再生水在線計量監測管理平臺,安裝符合規定的在線計量監測設備,實現對再生水供用水量監測、水質監測預警、再生水管網壓力監測等功能。(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工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施再生水利用重點工程
(十一)推進污水處理廠建設及提標改造工程。以現有污水處理廠為基礎,加快推進執行一級B標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完成一級A改造,完善再生水制水工藝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鼓勵污水處理廠結合市場需求適時建設再生水利用深度處理設施,擴大高品質再生水產水規模。加快實施再生水設施及管網配套工程,推動雨污分流管網建設,結合市政道路改造,推動支線管網和出戶管的連接建設,盡快消除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等區域的管網建設空白區。蘭州市、定西市、白銀市、天水市、平涼市、慶陽市、隴南市、甘南州、臨夏州等黃河流域干支流沿線城市(縣城)新建城區提前規劃布局再生水管網,有序實施再生水利用工程,穩步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省住建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動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配套工程。實施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工程,鼓勵醫藥、紡織、皮革、造紙等行業集聚發展。鼓勵和支持現有工業企業和建成園區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和設備,實施冷卻循環系統的節水技術改造,實現節水減碳、節水減排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推動工業園區與市政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合作,規劃配套管網設施。重點圍繞火電、石化、鋼鐵、有色、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培育創建工業節水型企業。建設完善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推動不達標工業企業改造或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建設水環境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處、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創新再生水生態補水利用模式,聚焦再生水產業補鏈,統籌推進再生水循環利用,助力區域水環境治理提升。針對水質較差的城區河網,實施以再生水利用為重要載體、水質改善為核心、生態工藝為手段、智能化管理為要素的水環境綜合治理示范工程。鼓勵國有水務企業發揮優勢特長,參與再生水利用項目建設,提供水環境治理整體解決方案,努力實現資金集約利用、水環境改善、再生水產業化發展協同推進。(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健全再生水利用支撐體系
(十四)完善技術標準。加強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作,鼓勵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開展再生水利用標準研制,積極參與再生水利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訂,加強再生水利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推動社會團體和企業開展再生水利用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編制及自我聲明公開。推廣《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2023年)》。(省市場監管局、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持續完善再生水利用價格政策,在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礎上,再生水價格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并實行累退價格機制。對提供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等具備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再生水,鼓勵采用政府購買、區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打包等模式,加快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促進再生水產業可持續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加強財政資金投入,支持各地謀劃爭取中央預算內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專項資金等國家資金,支持各地爭取創建國家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動重點城市。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方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在不增加政府債務的前提下,支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于符合條件的再生水項目。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加大對再生水生產企業和再生水利用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采用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規拓寬融資渠道。穩妥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探索開展再生水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高效配置土地要素,切實保障列入規劃的再生水利用項目用地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人行甘肅省分行、省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甘肅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再生水供應單位應嚴格落實《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等規定,加強日常運營安全和風險管理,確保再生水水量水質穩定、可靠、安全。各地應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確保再生水水源生產和使用安全。建立再生水水量水質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或隨機抽檢的方式,對再生水供水單位和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通報檢查結果,作為兌現服務費用、補貼費用的依據。(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工作要求
省級發展改革、水利、工信、住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對再生水開發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指導督促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再生水利用。各地要建立權責清晰、分工明確、運轉規范、銜接協調的再生水利用協作推進機制,靠實工作責任,確保再生水利用各項工作落地見效。要將再生水利用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圍,對再生水利用成效顯著的市州,在資金安排、用水指標分配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對工作不力、任務完成不好的市州通報批評。要加大再生水利用宣傳力度,提高企業、群眾對污水再生利用的認知度和接受度,營造全社會共同理解、關心、支持污水再生利用的良好氛圍。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7日
(責任編輯: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