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川龍蟒大地農業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建國案說起" />
基本案情:
楊建國,男,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四川龍蟒大地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蟒大地公司”)生產副總經理,龍蟒大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等職。2023年1月退休。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6年至2021年,楊建國利用擔任龍蟒大地公司(其時系民營企業)生產副總經理的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竣工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共計429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白酒204瓶、香煙77條。
受賄罪。2021年4月,四川發展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認購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21.87%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龍蟒大地公司作為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性質也隨之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2021年12月,楊建國被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正式任命為龍蟒大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楊建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166萬元、白酒46瓶、香煙15條。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2月15日,四川省監委將楊建國涉嫌職務犯罪案指定資陽市監委管轄。2023年2月20日,資陽市監委對楊建國立案調查,并于2月23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3日,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紀委對楊建國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年5月11日,經四川省監委批準,對楊建國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處分】2023年8月17日,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給予楊建國開除黨籍處分。后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取消楊建國作為子公司高管享受的待遇。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8月18日,資陽市監委將楊建國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資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資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9月28日,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將楊建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移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兩案并案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3年10月27日,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楊建國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雁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27日,雁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楊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楊建國所任職公司原系民營企業,后成為國有控股公司,其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王令:根據刑法及“兩高”《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構成受賄罪或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區分二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要對此作出準確認定,不僅需要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資”性質進行判斷,還需判斷行為人是否經過相關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是否從事公務。
王魯寧:龍蟒大地公司于2014年2月成立,系成都三泰公司(后更名為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直至2021年4月,其性質為民營企業。2021年4月,四川發展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認購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21.87%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轉變為國有控股企業。2021年4月至今,龍蟒大地公司作為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性質也隨之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
根據《意見》第六條規定,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該條款從委派主體、形式和內容三個方面,明確了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認定條件。
凌建彬:本案中,楊建國長期在龍蟒大地公司任職,在公司性質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前,其并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即便是在2021年4月,該公司性質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楊建國擔任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有監督經營管理職責,因楊建國并未受到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相關指導精神,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級或者本級國有出資企業內部的黨委、黨政聯席會。2021年12月,楊建國被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正式任命為龍蟒大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代表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在龍蟒大地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公務時,其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因此,2021年12月以后,楊建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應認定為受賄罪。
案件查辦過程中,監察機關發現楊建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線索后,如何與公安機關協調辦理案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凌建彬:2023年2月,四川省監委向我委移交楊建國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并指定我委對其立案調查。案件查辦過程中,我們發現楊建國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一罪名的管轄權限在公安機關。該案轉變為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互涉案件。我委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與公安機關協調辦理案件。
一是解決管轄權問題。由于楊建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時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資陽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為方便后期同步起訴,我委向四川省監委書面請示,四川省監委協商省公安廳將楊建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問題指定資陽市公安局管轄。2023年6月30日,經四川省公安廳、資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對楊建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問題立案偵查,協同解決了管轄權問題。
二是解決調查問題。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本案中,楊建國的受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龍蟒大地公司性質為民營企業時,楊建國主體身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第二個階段是龍蟒大地公司的性質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楊建國經上級公司黨委任命為龍蟒大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主體身份變為國家工作人員。兩個階段的受賄行為是延續的,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分主要因主體身份不同,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較為便利。因此,該案由我委為主調查,發揮組織協調職責。
三是解決證據材料移送問題。根據《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規定,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或者對被調查人以涉嫌職務違法立案調查期間,依照監察法規定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或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時,應當同時辦理證據材料移交手續。2023年8月,楊建國受賄事實全部查清,我們將公安機關管轄的楊建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相關證據全部移送公安機關,實現了審查調查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王長春: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是身份犯,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要求認識到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侵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罪客觀上有三個要求。第一,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行為人基于其職權接受行賄人的請托。第二,行為人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且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第三,行為人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及實現為他人謀利。
本案中,龍蟒大地公司于2016年至2021年4月期間系民營企業,之后性質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在2021年12月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正式任命楊建國為龍蟒大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代表四川發展龍蟒股份有限公司在龍蟒大地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公務前,楊建國系非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楊建國在逢年過節期間收受他人所送煙酒禮品,為何計入受賄所得?
王令:實踐中,部分商人老板在逢年過節期間,借看望、慰問之名行“圍獵”之實,公職人員以“人情往來”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對于這種收受行為,應當從行為本質而非單純從發生時間上簡單定性處理,不能因其發生于人情往來集中的時間段而將受賄降格認定為違規收受禮品的違紀行為,應結合收送雙方關系、收送禮品的價值、是否具有請托事項等綜合判斷。
排除正常人情往來后,對于公職人員收受煙酒行為的定性主要分為收受禮品的違紀行為和受賄行為,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公職人員收受禮品前后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公職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則構成受賄罪,如無具體的謀利事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則定性為違反廉潔紀律(根據收受禮品時間的不同,也可能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其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既可以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同時,也可以在之前或之后;謀取利益的行為可以是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任何一個。
王長春:本案中,楊建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多次在逢年過節期間收受請托人所送現金及煙酒禮品,雖然收送禮品的時間點為逢年過節期間,有的在請托人提出請托事項前,有的在提出請托事項后,但相關煙酒禮品均能對應具體的請托事項。綜上,對于楊建國在逢年過節期間收受他人所送煙酒禮品,因具有具體請托事項,且累計數額達到受賄犯罪的起刑點,應計入受賄所得,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根據在案證據,行受賄雙方對每次收送白酒、香煙的品牌、規格等具體情況能夠相互印證,結合相關物品當時的市場價格,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計算出該部分禮品價值共計27.36萬元,其中22.48萬元計入楊建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犯罪所得,4.88萬元計入受賄罪的犯罪所得。
辯護人提出,楊建國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建議對楊建國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法院是否支持該辯護意見?
范萍: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持。根據刑法和“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金額達到一百萬元就應認定為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因楊建國在受賄期間主體身份發生變化,導致其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兩個罪名,應數罪并罰。楊建國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時收受他人所送現金429萬元,結合收受煙酒等禮品價值22.48萬元,應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內處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時收受他人所送現金166萬元,結合收受煙酒等禮品價值4.88萬元,應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內處罰。
在審查起訴環節,楊建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對其量刑提出建議,即以受賄罪判處楊建國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建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楊建國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結合楊建國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對其所提的幅度量刑建議是適當的,法院應當予以采納。
法院結合楊建國的所有量刑情節及庭審表現,依法對楊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楊建國認罪服判。
(責任編輯: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