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初期,我們黨針對“文化大革命”及其結束后不正之風逐步蔓延的狀況,部署嚴厲打擊各種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整黨,純潔黨的組織,整肅黨的紀律,恢復黨的優良傳統作風。同時針對此前黨規黨紀遭到嚴重破壞的狀況,著力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十二大黨章明確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黨的每個組織的重要責任?!边@部黨章還對紀律處分的原則、種類、程序,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體制、地位作用、職責任務、工作權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以黨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為新時期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簡潔、準確、規范的文字作出12條規定,對于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的政治紀律、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系,發揮了長久深遠的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