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章規定的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黨員領導干部要有政治意識和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不按規定向組織反映和報告情況的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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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責任編輯: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