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這里的“報告”,強調的是具體工作層面、工作內容上的報告?!吧霞墶保劝ㄉ霞夵h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局限于上一級。“應當報告的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實踐中,有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贊許,上報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有的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隱瞞真實情況;有的為了應付檢查,無中生有、移花接木。這些行為誤導上級對實際情況的掌握,干擾上級作決策,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損失,必須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如果明知情況不實或有問題,不但不制止、不糾正、不如實報告,還要求下級說假話、報假情以掩蓋問題、隱瞞實情,則要給予更重處分。
(責任編輯:朱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