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在職時為有關企業謀取利益,退休前夕辭職,辭職后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辭職”腐敗的典型,是權力與資本相互勾連、瘋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甘于被圍獵的典型。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處分。
浙江省嘉興市紀委市監委通報,已于2018年2月經批準辭去公職的海鹽縣原副縣長胡燕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經查,胡燕子利用職權進行權力尋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離職后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的企業聘任。胡燕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倡廉的深入推進,一些別有用心的干部在高壓震懾之下,假借提前退休、辭去公職等離職方式,企圖“見好就收”“蒙混過關”,把離職當作逃避紀法約束的“隱身術”,甚至妄圖繼續貪腐斂財。有的通過“提前筑巢”,在任職期間利用職權先行向外輸送利益,待離職后或者自己當老板,或者想方設法到原來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任職領高薪,利用政商“旋轉門”撈好處;有的搞起“期權式腐敗”,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但卻并不急于兌現回報,而是為求“穩妥”,打起了“時間差”,在職不收離職收;有的“帶病離職”,通過提前退休、“逃逸式辭職”,企圖一辭了之,“舊賬”一筆勾銷,從而“平安著陸”,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上面的案例,就是這些方面問題的典型表現。
離職不代表就能夠不受紀法約束。一方面,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無論腐敗問題隱藏得多深多久、腐敗手段怎樣翻新升級,只要伸手必被捉?!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索取或收受其財物的,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職后違規為他人謀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對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離職公職人員如何進行處理作了規定。另一方面,由于干部在職期間掌握著一定的公權力,即便離職以后,其原有職權在一定范圍、一段時間內依然會產生影響和作用。因此,即便是離職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從業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為同上述規定相協調,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對黨員干部離職后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
防止離職腐敗產生要不斷強化正面教育和反面震懾的雙重效果。堅持以反面典型為鏡鑒,加大對黨員干部紀律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等方面的教育力度,引導每一名黨員干部自覺做到嚴守紀律、不逾底線,進而打破一些“問題干部”企圖“一辭了之”,幻想“平安著陸”的錯誤心態和僥幸心理。進一步做深做細干部日常監督,通過巡查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及時發現“問題干部”的“逃逸”苗頭,防止其“提前筑巢”、開辦“影子公司”、搞“期權式腐敗”等行為,截斷任何“離職變現”的退路,迫使其盡早主動交代問題。同時,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壓縮“圍獵”與甘于被“圍獵”的生成空間,有效鏟除干部離職腐敗行為的生存土壤。
堅持“離職”不能“離管”,系統性強化對離職干部的全周期監管。一是建立健全干部離職核查與審計制度。在掌握干部離職意向之后,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干部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對其開展聯合監督核查,進行廉政鑒定,管住干部“出口關”,防止“問題干部”說走就走。嚴格開展干部離職審計,圍繞離職干部在任職期間行使經濟決策權、政策執行權、經濟管理監督權和遵守廉政規定等方面情況,結合所在單位歷次審計結果,發現和查清可能存在的個人問題,對問題線索精準研判、及時移送,防止一些問題干部“馬虎交賬”。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進行離職審批,對正在接受審查調查的人員不得批準其離職。二是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對干部離職后的就業范圍、就業時間等劃定嚴格的“從業紅線”,堵住投機取巧的漏洞,讓離職干部切實做到不能進入的行業、企業堅決不進。完善并嚴格執行離職談話制度,為離職干部制定精準到人的“禁業清單”,有針對性地開展廉潔教育和競業禁止提醒談話,把黨紀國法相關規定和重要風險點講清楚,打消任何違規“變換賽道”、延續“權力余溫”的念頭。三是不斷加強對干部離職后的管理,最大限度減少監督盲區。建立干部全周期管理檔案,探索建立離職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整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信息資源,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手段進行精準監督。加強對離職干部從業行為的跟蹤監管,聚焦重要領域、關鍵崗位、關鍵人員,常態化開展離職干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專項整治,通過回訪排查及時發現問題,并堅決予以查處,防止政商“旋轉門”成為“腐敗門”。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持續暢通監督舉報渠道,方便群眾反映問題和投訴舉報,讓“問題干部”無法脫身、無處遁形。
(責任編輯:朱珂寧)